如何控制转移过程中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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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19 00: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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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转移过程中的危险废物?
所谓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源移至产生源以外的地方,而不是指在危险废物产生源内变动危险废物的堆放场地的活动。其中包括越境转移从国外、境外向国内、境内转移,或从国内、境内向境外转移,也包括境内转移,即从一单位向另一单位转移,或从一地转移至另一地。转移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连续性;可以是短距离的,也可以是长途的。转移的方式可以是陆路运输,也可是水路运输等。涉及转移活动的,既有产生者,也有运输者或准备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者等。这里讲的是控制国内危险废物的转移。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措施主要是实行转移联单和报告制度。
1.转移联单制度,又称转移报告单或危险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的多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格式、条件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部门报告。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休 闲 居 编 辑
2.报告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转移报告及许可制度,即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另一方面还应进行申报登记,即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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