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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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19 12:27:37
>>>>>>>>提问是不是在1975年之后出生的人,家里要求是男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那就可以生两个孩子!
休 闲 居 编辑
>>>>>>>>休闲养生网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如北京市的就如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另其它地方(大多数)的又有如下规定:
1.农村头胎是女孩的,四年以后可生第二胎;
2.领养的(原来不可生育,后经治疗康复),可生第二胎;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第二胎;
4.夫妻双方离婚后,可各自再生育;
当然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以上中的某条,是可以生第二胎的。
您如果不放心,可以打电话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如160信息台可以帮您解决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有些地方的114查号台也可以为民排优解难的。
不过,现在生得起,不一定养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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