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骨骨折4个月后才知道,还能否申请工伤?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7-10-20 11:39:10
>>>>>>>>提问2007年4月份我工作时,尾骨骨折,当时没在意,也不知道会骨折。也没看医生,也没上报公司,可四个月过去了,每次座车或做凳子时间长了,一动就很疼。就去医院去检查,拍了片子,医生说是尾骨骨折。2007年8月31日,我将此情况向公司反映。领导给我的答复是两点。1,是事发时间已很久,当时你也没上报。2是你是不是因工受伤也不好说。所以就不好办。意思就是说不能当工伤看。得自己负责。我想问一下,我还可以申请工伤吗?工伤这个事实怎么才能让公司认同?谢谢!期待大家的答复!
休 闲 居 编 辑
>>>>>>>>休闲养生网回答:1.工伤认定是有时效的,受伤日起12个月内均可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如果企业拒绝申报,那么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
3.手续,因各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具体手续还是需要咨询企业注册地的劳动部门.
4.工伤鉴定是工伤认定后下发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满或者时间内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做了.
单位申请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如果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