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丈夫是否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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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1 08:37:30
>>>>>>>>提问从心理学角度讲,丈夫的要求是否算过分?
休 闲 居 编 辑
>>>>>>>>休闲养生网回答:你好!!
我来回答吧!如果说的不对, 请原谅啦,呵呵.
1.从心理学上来说,丈夫的要求并不过分,即然是"久治不愈",这对一个有精神病的配偶来说,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果你的精神不是超常,你很可能也会患上所谓的"精神病".生活消沉,抑郁不振.原来我了解很多精神病的丈夫最后都是很惨的结局.酗酒
2.从道德观念来说,则比较麻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真是是不一而足.
3.抄袭一下法律(法律角度):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如感情确应破裂,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于该类精神病人感情破裂没有明确的标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具体应掌握两点: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该情况无须多次治疗,也无须时间上的考虑。二是,婚前虽知有病,或是病为婚后所得,应属于多次治疗无效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多次一般应掌握在三次以上。
4.以前的法律我知道,患精神病的对方是不可以和患者离婚的,现在的法律比较人性化了?
以上意见,没经考证,仅供参考.我想在法律上你已经应该比我更加清楚的了解了.
5.说点个人意见:如果有孩子,受伤害者之一也包括孩子,当然丈夫本身也是受害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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