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骨断后治愈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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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19 08:57:24
>>>>>>>>提问后右胸肋骨5--9断,肺刺破,未手术。住院1月,用抗生素治愈。
07年11月19日2个月后复疹,X光显:“断骨位移,肺有泡状物。”休 闲居编 辑
医生未开药,要求:做深呼吸,注意休息,开休假30天
据此……可产生后遗症吗?
>>>>>>>>休闲养生网回答:
胸部损伤致肋骨、胸骨骨折及血气胸是临床法医鉴定中较常见的一类损伤,也是法医鉴定中存在问题突出争议较多的一类损伤。由于法医工作者在实际检案中,各人的认识不同,业务素质不同,往往会现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本条所指血胸、气胸系胸部损伤致气体或者血液进入胸膜腔。胸部钝器和锐器损伤均可造成血胸、气胸。临床上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气胸的程度有很大差别,特别是随着临床影像诊断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少量血胸、气胸亦可获得明确诊断。一般情况下,少量血胸、气胸临床上不出现明显症状,亦不能构成对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少数人由于个体差异对血胸、气胸的耐受力较差,少量血胸、气胸也可能会出现呼吸困难,故是否仍以出现呼吸困难为依据常引发争议[2]。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九条规定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本条所指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原因有:(1)肋骨骨折,刺破胸膜、肺组织、肋间血管,出现气胸、血胸导致呼吸困难。(2)多根肋骨骨折可使疼痛范围扩大,防御性夹板作用和胸壁肌肉反射性痉挛,使受累侧胸壁活动出现呼吸短促、膈肌抬高,降低了通气功能诱发肺不张致呼吸困难。(3)相毗邻的多根肋骨骨折使受累的胸壁失去同胸廓的骨性连接时,就可产生连枷胸,此时胸壁不稳定,失去了支持的部分,在吸气时凹向内,呼气时凸向外,使机体借以保持肺膨胀收缩功能的胸腔内负压消失,下呼吸道分泌物集聚,迅速增加通气阻力,降低了肺的顺应性,肺内气体弥散不匀,终致呼吸困难。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条规定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本条所指胸骨骨折多系直接暴力作用,多见于拳击、挤压、坠落等作用所致,也有因背部压伤使躯干呈过伸位所致。胸骨骨折多发生在接近胸骨角的胸骨体部,有些则为胸骨柄和胸骨体交界的软骨连接部的完全离断。胸骨骨折主诉为胸骨前区疼痛和压痛,咳嗽和深呼吸时疼痛明显加重。胸骨骨折后如有移位等严重情况时因疼痛而严重影响呼吸运动可致呼吸困难。胸骨骨折亦可见损伤气管、支气管以及损伤胸腔内血管引起血胸致呼吸困难。胸骨骨折致心肌挫伤,心包填塞影响心脏功能出现休克[3]。
上述2例的体会是:鉴定人因认识不同,就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有的伤者第一次鉴定为重伤,因对方不服而重新鉴定为轻伤。伤者不服,再次鉴定又为重伤。这样的反复鉴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鉴定部门的权威性。同时检察院、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中,因为法医鉴定结论的不同,证据不断发生变化,导致诉讼中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并且伤者就诊后,大多数医院不做血气分析,仅凭观察到的体征做些记录,伤者一方当事人拉关系、找医生,力图把伤情写得比实际情况重一些。另一方当事人也在拉关系、找医院,力图把对方的伤情写得轻一些。这样,仅为了伤情的“轻”、“重”,从一发案开始就出现了徇私舞弊,故意弄虚作假的现象,给司法腐败留下了温床。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行为人加害力度越大,肋骨骨折的程度和数量就越多,血气胸程度也越大,伤者受的伤害就越大,行为人犯罪还应越重,应当受到的处罚也越重。鉴定标准中,应当有一个具体的、客观的、量化的规定。使鉴定人易于掌握,易于操作,非鉴定人(办案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也一目了然,避免鉴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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