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妇的产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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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28 1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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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呢?
怎么还有人说是60天呀???
休闲 居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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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及其待遇的政策规定
1、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
(1)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苏政发[1989]24号)
(2)第九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息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苏政发[1989]24号)
2、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2第三十条)
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2第二十一条)
3、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4、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教人[1992]8号)
5、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苏安字[1989]1号)
6、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
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人薪发[1997]7号、苏人四[1994]9号)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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