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治疗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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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12 09: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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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的青霉素治疗方案(参考世界卫生组织(1981)性病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梅毒治疗指导原则)。
(一)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和病期不足两年的潜伏梅毒患者,可给予青霉素肌肉注射,每侧臀部120万单位,共240万单位,只注射一次。亦可肌肉注射普鲁卡因青霉素G混悬液,每日一次,共10天,总量600万单位。治疗后一年内,应用两次临床及血清学检查。为了消灭传染源不仅对早期梅毒患者应予以充足的治疗,对于其性接触者,也应全部予以检查及治疗。
(二)晚期梅毒:包括有三期皮肤、粘膜、骨损害等患者,病期在两年以上的潜伏梅毒,心血管梅毒和神经梅毒等。对于良性晚期梅毒(血管、粘膜及骨等)可予以普鲁卡因青霉素G肌肉注射,每日一次,每次60万单位,共15次,总剂量900万单位。或用苄星青霉素每周肌肉注射一次,每次240万单位,共三次,总量720万单位。
对于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梅毒不用苄星青霉素而用普鲁卡因青霉素,每天肌注一次,每次60万单位,至少20次,总剂量1200万单位以上。
晚期及晚期潜伏梅毒经治疗后,有相当一部分患者血清学不发生明显改进。治疗后,应每年检查一次。神经梅毒患者应每年检查脊髓液,至取得较理想的改进,一般细胞及蛋白含量恢复较早而脊髓液的血清学反应恢复较迟。
对于晚期梅毒患者的配偶及治疗前所生的子女应进行检查。
(三)对孕妇梅毒患者的治疗:早期梅毒患者如能早期治疗可防止发生先天梅毒。
在梅毒流行区,对可能患梅毒的孕妇,应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及产前三个月,至少各进行一次血清学检查。如为阳性,病史及体检符合梅毒时,应按所患梅毒的分期予以青霉素治疗。
(四)早期先天梅毒患者的治疗:对已经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应进行临床及血清学检查,直至血清学检查转阴或维持阴性三个月以上为止。若发生临床症状或放射学检查有骨梅毒损害,或血清学滴度上升二管以上或持续升高时,或孕妇未经充分青霉素治疗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仔细检查时,须给婴儿进行治疗。治疗方法可用普鲁卡因青霉素肌肉注射,每日一次,每次每公斤体重予以5万单位,连续注射十天,总剂量一般在150万单位至300万单位左右。对于不便连续注射而脊髓液正常的早期先天梅毒儿,可肌注苄星青霉素,一次注射每公斤体重5万单位。
(五)晚期先天梅毒的治疗:两岁以上的先天梅毒治疗方法可按成人的相应病期进行,其用量不超过成人的剂量。
青霉素是高效抗梅毒螺旋体的药物,血清浓度高于0.03单位/毫升时,即可杀灭梅毒螺旋体。由于青霉素注射后引起大量的螺旋体死亡放出异性蛋白,可引起Jarisch-Herxheimer反应。在早期患者这种反应常在注射后3-12小时出现发热,乏力及皮肤损害或骨膜炎疼痛症状等加重,但一般并不严重,可于24小时左右缓解。但在晚期梅毒偶可引起病灶性反应,如注射后心血管梅毒患者出现 心绞痛、心律不齐,甚至发生主动脉瘤破裂等;亦可使神经梅毒症状加重,如耳聋加重或出现头痛症状。有人主张在用青霉素治疗心血管或神经梅毒前2-3日,开始用强的松,可减轻Jarisch-herxheimer反应。服法,每日20-30毫克,治疗开始2-3后,如无反应或反应较轻即逐渐减量,停止此种预防措施。
其它抗生素:目前有许多青霉素以外的抗生素用于治疗梅毒螺旋体。这些抗生素有红霉素类如阿奇霉素,罗红霉素,利君沙;四环素类如强力霉素,土霉素,链霉素。近几年又试用头孢曲松钠,头孢噻肟钠,临床上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治疗原则
对早期梅毒要彻底治愈以消灭传染源,对晚期梅毒则要求控制症状,保护器官功能,延长生命,提高工作能力。
治疗必须早期足量、正规、按计划完成疗程,并进行治疗后追踪,以发现复发。治疗前必须进行系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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