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足口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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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5-22 10:57:26
>>>>>>>>提问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手足口病"报销政策.
但是不知道深圳是否有出台这个政策.
如果有.具体是怎么样的.
谢谢..
我的意思主要是这些费用至哪报销.具体是如何办理的?
休 闲 居 编 辑
>>>>>>>>休闲养生网回答:广东省的具体规定为:
为切实做好当前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社发[2008]48号文)要求,全面落实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救助政策。
一、对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实行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并对困难家庭予以生活救助政策。各地财政要安排手足口病防治专项资金,保证手足口病患儿医药费用全额报销和救助措施落实。
二、凡经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其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观察治疗费用)按两种渠道予以报销:一是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一不设置起付线),及时、方便、快捷地报销;二是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末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儿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三、已确诊的手足口病患儿在本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要分类建立台账,其中应由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经办机构结算;由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每月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至医疗机构。
在本县(市、区)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手足口病患儿,凭身份证明、诊断及病历资料、医药费用清单及收据等,比照上述规定,回户籍所在地报销费用。
确诊的手足口病患儿确诊之前在门诊观察治疗发生的费用,其自付部分先由个人垫付,确诊后到当地经办机构报销(由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四、凡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手足口病重症患儿家庭,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五、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和生活救助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级财政将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市)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
六、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规范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药品目录,做到合理诊断、合理治疗,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凡违反诊疗常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滥检查、滥治疗、滥收费等违规违纪的,将严肃处理
具体规定可向医院医生具体咨询。一般都要隔离病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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