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自杀身亡,医院是否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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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06 1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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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精神一向不正常,数年来常常流露出厌世求死念头,自去年下半年起尤甚。2004年1月29日,其丈夫柳某将其送往镇江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求治。医院门诊经检查,确诊王某患有重度精神抑郁症,且正在发作期,具有明显的自杀倾向。柳某见妻子实际病情比自己原料想的糟得多,即为其迅速办理手续住院治疗,并经反复咨询、斟酌后与医院签订《精神科住院合同》一份,接受由院方推介的住院期间家人不得陪同和干预,患者由医院进行观察、疏导、控制和医疗一体化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整体护理”制管理。医院根据王某的病情,同时专门编制了相对应的诊疗计划。柳某对诊疗计划无异议,但对其中采用电休克疗法明确表示不接受,故医院落实上述诊疗计划第三项时对王某一直采用药物抗抑郁治疗为主。直至3月2日,柳某经医院的一再解释才表示同意该针对性治疗,并由医院于当天对王某首次施行电休克方法,按计划在次日?即3月3日?上午再进行第二次。3月3日晨,医院值班护士巡房时,突然发现王某悬于其独住病房的窗栏上,即忙冲上前解下其颈部的衣服布条并呼叫值班医生。紧急抢救45分钟后,王某无任何知觉恢复。经法医检验和公安部门确认,王某系自缢身亡。事
后,柳某经与医院交涉无果,于5月中旬诉至法院,认为医院疏于防范,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03911.20元。
>>>>>>>>休闲养生网回答:休 闲 居 编 辑
其实这是明显该负责任的!~
只能说明值班的不小心咯!
貌似以前听说过这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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