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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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0-09 06:14:36
卫生部办公厅近日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给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等省卫生厅,以规范查螺、灭螺、查病、化疗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核定年度防治计划任务,将查灭螺计划具体落实到环境,查治病计划具体落实到村或村民组,并组织实施。
《方案》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居民粪检阳性率为依据,将流行村分为5类:一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0%;二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5%、<10%;三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5%;四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五类村:连续5年无当地新感染的病人、病畜、无感染性钉螺。根据疫情及调查结果要每2年对疫情变化大的一、二、三类村进行类别调整。
《方案》要求,选择春季或秋季适宜时期开展查螺。对近2年查获感染性钉螺、发生急性感染病例和人畜常到的生产生活区等易感环境,每年查螺1次;其他有螺环境,每年调查1/3面积;对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环境毗邻、引进有螺区植物、水生物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查螺1次。药物灭螺方面:湖沼地区的易感环境,每年灭螺1-2次;山丘地区和水网地区的各类有螺环境,每年灭螺2-3次;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根据需要在工程实施前,进行药物灭螺1-2次。
《方案》还提出,要对各类村和对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查治病。一类村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采用询检法查病1-2次,受检率达90%以上。询检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2次,渔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给予化疗2次。二类村每年传播季节结束后1个月,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使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渔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给予化疗2次。三类村每2年在传播季节结束后,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四类村每3年对有钉螺分布的村民组和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对当年检获感染性钉螺的村,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五类村对当年检获钉螺的村,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对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每年用询检或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询检或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休 闲 居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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