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禁止让未成年学生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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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10 09:13:16
休 闲 居 编 辑
新学期开学,宁波为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送上新的保护伞。这就是不久前刚刚生效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该《条例》规定,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同时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等。
《条例》经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和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有关人士称,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在宁波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活动将被视为违法。
在我国,长期以来,学校校园安全往往被局限在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不受意外事件的伤害和不法行为的侵害上,让未成年学生投身抗灾抢险、绝地营救或与侵害他人的暴力犯罪做斗争不但不在此列,反被当做见义勇为的美德大力提倡和鼓励。结果不断催生出一个个小烈士、小残疾人。据了解,在宁波,2000年和2001年就分别有90名和87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为此,宁波各界强烈呼吁尽快出台保障学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被宁波市人大列为当年立法计划,立法调研人员在全国各地和本市开展了广泛的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以及典型案例研究,并10次修改条例草案,最终形成的条例对学校的各项安全措施、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机制以及相关责任均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条例》的部分条款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其中被首次写进地方法规的“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法条反响更为强烈。
据介绍,宁波还在《条例》中设立了“学校安全优先原则”,这在全国也无先例。它突出学校安全重要性。规定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社会机构,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明确了公安、交通、卫生、城建、文化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及不作为的后果。如“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此外,设立的“教学实习安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条例也是首次,它旨在解决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伤害事故纠纷。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条款将给宁波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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