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不成受皮肉之苦女士获赔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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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12 00:11:09
爱美的林女士接受隆胸整形手术不成功,给自己留下了很大的痛苦。她愤而将做手术的周某及这家医院门诊部所属的甲单位推上被告席。近日,鼓楼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应赔偿林女士14166.37元以及退还其手术费1500元,甲单位在其收取周某租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7月27日,在某医院门诊部的场地内,周某为林女士实施了双侧乳房注射凝胶隆胸手术。周某收取了3000元钱手术费。术后,林女士怀疑周某注射的凝胶剂量不够,经协商,周某退还林女士1500元钱。同时,林女士还感觉到左侧注射部位有结节,手臂疼痛。9月30日,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周某请外院医生为林女士做手术,抽出她双侧乳房所注射的药物。10月17日,林女士自行到医院住院,21日进行了双侧乳腺隆乳清除手术。23日,她进行了普通病理检查,诊断为:纤维结缔组织中见硅胶分散其中,有炎症。
林女士了解到,周某与该门诊部所属的甲单位于2002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单位将医院门诊部二楼两间房屋出租给周某做整形美容科。因此,她将周某及甲单位一起告上法庭。休 闲 居 编 辑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医学美容医师执业资格,却为林女士做注射隆胸手术。周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周某对林女士实施隆胸手术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在原被告双方2003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中,周某承诺“发现林女士体内还有剩余药物,他愿无条件为其再次进行处理”。法院认为这是周某对自己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损害后果的认知。
另外,虽然周某与甲单位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但周某未依约向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周某在该医疗场所内的两间房屋开展与甲单位的医疗活动范围有关的整形美容,未在明显的位置将其出租情况进行公示告知,必然导致患者误认为周某是该门诊部的工作人员。因此,被告甲单位应对被告周某在租赁其医疗场所房屋开展整形美容期间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在其收取周某租金156660元范围内赔偿。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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