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有选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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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5-19 05:56:25
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 ,于今年9月 1日开始正式实施第一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说的 ,这表明中国将通过法律的形式稳定现行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休 闲 居 编 辑
这部与每个中国人息息相关的法律出台历经 23年 ,前后起草、论证 30余稿。最后通过的文本共 7章 47条 ,从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鼓励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
这部法律无论从制度完善还是从制度关怀的角度 ,都能明显感觉到一种非同小可的进步。生殖保健权、避孕的知情选择权、健康与安全保障权、社会福利权、受教育权等的保护都在新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强调“以人为本” ,禁止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 ,违法行政 ,不准强迫命令 ,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自上世纪 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 ,效果很好 ,至今已少生了 3亿个孩子 ,只用了不到 30年的时间 ,就完成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 ,生育总和率由最高时的 6%降到了 1. 8%。进入了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
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后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在新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不仅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强调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性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十九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 ,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 ,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 ,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这就牵涉到了避孕方法及避孕措施的选择问题。这与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 ,是重义务、轻权力 ,重管理、轻服务 ,要求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义务提得比较多 ,尊重人民合法权益方面的较少 ,也就是说对群众管理得比较多 ,服务不到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要求计划生育工作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为标准 ,改变少数地方硬性的各种规定。公民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必须把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优点、可能产生的副作用都告诉公民 ,然后进行商量 ,根据公民的身体、心理、生理特点 ,来选择合适的避孕方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的是实行计划生育 ,公民第一有知情权、第二有选择权。
计划生育法的出台 ,虽然基本政策没有改变 ,但是 ,真正标志着我们的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迈入了法制的时代。让我们感受到这样一个“天下第一难事” ,这样一个关系到千家万户 ,关系到民族未来的百年大计正在走向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