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压可别太“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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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2-09 15:29:47
目前部分基层医生存在的问题是在急性脑卒中时降压过于“积极”,降压速度过快及将急性期治疗与恢复期治疗混同起来,应予注意。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高血压降压应谨慎,否则会使脑灌注骤然降低,加重梗死区域缺血,引起再灌注损伤。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发病后48小时内血压升高,被视为一种应激反应,发病2~5天又恰逢部分患者出现了脑水肿及颅内高压症时,高血压是颅内高压症的表现之一。 美国心脏病协会卒中委员会提出的降压标准为:收缩压>24.7kPa(185mmHg)或舒张压>14.7kPa(110mmHg)时方开始降压;1998年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参照国外经验建议,如平均血压(收缩压加舒张压乘2除以3)>17.3kPa(130mmHg)或收缩压>29.3kPa(220mmHg)方可降压,以上标准可酌情参照执行。 脑出血急性期高血压处理的指征未形成标准,血压过高会加重出血,血压过低会加重缺血,一般认为如收缩压>26.7kPa(200mmHg)或舒张压>16kPa(120mmHg)时应予降压,降压幅度控制为用药前基础血压的20%为宜。 急性脑卒中患者渡过急性期、病情稳定后仍有高血压的患者,须长期口服降压药,使血压降至理想水平,该水平应为HOT研究所提示的血压为18.4/11.1kPa(138/83mmHg)。急性脑卒中选用的降压药以钙拮抗剂的转化酶抑制剂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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