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药品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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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16 16:49:15
今年以来,山西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本思想,增强服务意识,从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入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大力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取得良好成效。为扩大影响,增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市局在15日《朔州日报》头版通报了上半年全市食品药品系统十大典型案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这十大案件分别是:
一、刘铁宝等人名为赠送药品,实为无证经营药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5年6月23日6时,朔州市局、朔城分局执法人员与朔城区公安干警配合检查了发生在我市一快餐店内由刘铁宝等人举办的以产品说明会、现场赠药等形式进行的药品宣传活动,并在当事人的住所发现标示秦皇岛皇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栓通络片840盒、风寒双离拐片97盒及大量该药品非法宣传资料。经查,秦皇岛市皇威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中无刘铁宝其人。刘等人已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因案值较大,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二、山西乾源康药业大同分公司向无证售药摊点销售药品案 2005年8月12日,平鲁分局执法人员在井坪镇胜利北路发现山西乾源康药业大同分公司正在给一经营药品者送货。调查发现,山西乾源康药业大同分公司系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而经营药品者席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合议,执法人员认定这是一起药品批发企业向无证摊点销售药品案件,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山西乾源康药业大同分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销售的全部药品(标值707.9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将席全无证卖药摊点依法取缔。
三、胡瑞宏等人名为专家看病,实为无证经营药品案 2005年10月4日,朔城分局执法人员在电力大酒店会议室查处了一起胡瑞宏等人无证经营药品案。经查,胡瑞宏等人擅自以“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名义,冒充北京妇科专家,以邀请患者参加“专家报告会”的形式,用诱导性的语言、夸大宣传药品疗效、附带赠品等方式鼓动参与者现场购买宫瘤宁片。经合议,执法人员认定其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胡瑞宏等人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标值1440元),没收违法所得670元,罚款63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黄乌拉无证经营药品案 怀仁分局执法人员在云中药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自称黄乌拉的男子携带20盒标示甘肃张掖昌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化毒消银灵胶囊向药店负责人现场推销。经与标示生产厂家所在地张掖市药监部门取得联系及通过查阅国家食药监局网站,确定无此药厂,该药品为假药。经进一步调查、合议,执法人员确定其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且经营药品系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黄乌拉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假药(标值12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平鲁区人民医院使用不合格接骨钢板案 2004年12月28日,平鲁分局接到举报,称其在平鲁区人民医院作手术时使用的接骨钢板在复查时发现断裂。经查,平鲁区人民医院在购进该批钢板时,未按规定程序验收,导致购进了无产品注册书,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并已将部分钢板为患者使用。经合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平鲁区人民医院作出了没收尚未使用的不合格钢板4块,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露天矿职工医院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案 在今年的中药饮片专项检查中, 露天矿职工医院使用的砂仁、酸枣仁、肉苁蓉等中药饮片经朔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露天矿职工医院作出了没收违法使用的不合格药品(标值275元),没收违法所得416.1元,罚款297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怀仁中医院使用假药案 2005年5月19日,怀仁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怀仁县中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中药房使用的法半夏存在质量疑问,后经市药检所检验确定为假药。执法人员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中医院作出了没收违法使用的假法半夏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2.50元,罚款12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田德录名为行医,实则无证经营药品案 2005年4月25日,应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应大路旁一有门诊部标志的临街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以门诊部的名义向周围群众销售药品。经进一步调查、合议,执法人员认定其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田德录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全部药品(标值301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安荣村卫生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案 2005年3月28日,山阴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阴县安荣村卫生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药架上陈列的连蒲双清片等28种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经进一步调查、合议,执法人员认定其构成使用劣药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使用的全部劣药(标值171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安平药店违法经营精神药品案 2005年4月28日,右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右卫镇安平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陈列有艾司唑仑片、佳静安定片等国家特殊管理的二类精神药品。经查,该店未获许可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属超范围经营。经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该店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二类精神药品(标值12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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