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草胶囊”广告涉嫌六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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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24 00:25:26
“独家披露传奇秘方,揭示治愈各种结肠炎、慢性肠炎、腹泻、脓血便、五更便真相。”近日,“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在某报发布的广告,遭到律师曹先生的强烈质疑。休 闲 居编辑
曹先生认为,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药所做的广告内容中至少有六项违规。
一、夸大秘方奇效。广告称,许多年前,遇有痛泻不止、便带脓血,常采仙鹤草等煎服……后出身于宫廷的御医来春茂先生精心研制成来氏秘方,病者用后痛泻即可可止,脓血不日而止,且愈后不复发。并称,患者凡是对症用药,疗效都会这样好。
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6款明确规定,药品广告是不允许含有“都会好”之类,有关治愈率或有效率等内容的。
二、利用医生的名义进行宣传。广告称,上世纪90年代,曾被国家授予中国100位“国宝”级名医之一、云南四大名医之首的来春茂先生,将具有神奇疗效的来氏秘方转让给云南金碧药业……
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7款明确规定,药品广告是禁止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三、登载治愈病例。在该广告的人物专访、服用患者康复纪实等栏目内,详细介绍了女孩小白等4名患者服用该药后,全部病愈的病例。
此处违规原因同上。
四、故弄玄虚,妄下断言。广告称,如果将来氏秘方比喻成一个国家,那方中诸药就分别是君药、臣药、佐药及使药。各药相互搭配,则君臣佐使、对症下药、标本兼治、药到病除。
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4款明确规定,药品广告内容是不准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没有宣传批准文号。不知是版面所限放不下,还是疏忽了,或者是这则广告根本就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六、没有标明忠告性语言。广告上只留了两个专家咨询电话。
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明确规定,利用上述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昨天,记者以一名普通患者的身份,拨通该广告上所留的专家咨询电话。一“专家”称,广告肯定是真实合法的,要不然怎么敢在报纸上登呢?问及为何没有同时发布“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对方称:“有啊!”但随后其报给记者听的只是一个“药准字文号”。
一名看到这则广告的市民在给南京日报的来电中大惑不解:前不久有关部门才“发狠”要整治违法广告,可这则整版广告可谓到处违规,不知道它是哪个部门批准的。
(转摘自“中国金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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