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二季度广告监测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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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5 12:30:52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对全国部分电视和报纸发布广告执行法律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检查范围包括:1、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第一套节目2005年6月8日全天发布的药品、食品、医疗服务、化妆品广告;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告发布量较大的报纸2005年6月8日―10日三天发布的药品、食品、医疗服务、化妆品广告。
以上范围内,共检查报纸广告3497条次,发现严重违法广告1095条次,违法率为31.31%。共检查电视广告5267条次,发现严重违法447条次,严重违法率为8.49%。
二、检查结果显示,自今年全国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以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虚假违法广告蔓延势头得到初步控制。一是社会反映强烈,内容严重违法且表现形式低俗的广告大幅减少,二是报纸和电视广告总体违法率较第一季度有所下降,三是一些广告发布单位经过整改后变化明显。
检查发现,违法广告的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药品广告中使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根除、根治、治愈等;二是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治愈或者保证治愈;三是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和形象。
根据监测检查结果,对以下广告发布单位提出警示:南国都市报、每日新报、新晚报、燕赵都市报。
三、检查发现涉嫌严重违法广告
(一)《每日新报》2005年6月8日12版、《新晚报》2005年6月8日B27版发布“百藓康”药品广告,称该产品“荣获世界遗产称号”、“人类的皮肤病能够完全治愈了”、“开创了皮肤病研究的新纪元,填补了国际医学界的空白”、“提高药力可达37倍”,“60多家权威医疗机构累计进行了多达156912例的临床患者使用证明,治愈率为91.63%,总治疗效果创全球最高”,编造中央医学科学院等单位名称,以及使用专家、患者等多处违反药品广告法律。
(二)《兰州晨报》2005年6月8日A23版发布“百花杜仲降压片”药品广告,称“90天根除高血压,停药终身不反弹”、“国家科委立项,中国中医研究院组织40多位专家研制”、“被国家药监局批准为绿色国药”、“卫生部将其列为绿色降压一线国药”、“解决了高血压终身服药的世界医学难题”,以及其他多处违反药品广告法律规定。
(三)《南国都市报》2005年6月9日第7版发布“藏淋清”药品广告,称“26个省500多万康复患者实例证明”“治愈湿疣、疱疹”以及其他多处违反药品广告法律规定。
(四)《燕赵都市报》2005年6月8日第15版、《每日新报》2005年6月8日第62版发布“肤爽乐”药品广告,称“美国肤爽乐,鱼鳞病、皮癣、湿疹,一喷就好”。
(五)《齐鲁晚报》2005年6月9日A11版发布“六合通迈”药品广告,称“心脑同治首选”、“服用5-6疗程心脑血管病症得到全面、根本治疗”、“中医泰斗倡导只吃一种药”,并使用医学专家的名义做证明。
(六)《燕赵都市报》2005年6月8日第17版发布“北京前海医院股骨头坏死诊疗中心”医疗服务广告,属典型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七)《三湘都市报》2005年6月9日A5版发布“长沙民康医院”医疗服务广告,称“最新研究成果震惊医学界”、“数十位专家成功将病毒基因重组技术和自体疫苗疗法相结合,打破了传统采用激光、冷冻、药物未能根除的弊端”、“全面彻底根治病毒疣、湿疣、疱疹”、“数万例患者得到全面康复,至今多年未见全面复发”,并多处违法使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做证明。
(八)《新晚报》2005年6月9日B22版发布“哈尔滨市虹桥医院”医疗服务广告,称“肝炎治疗性疫苗由中国肝炎治疗研究中心和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研制推荐”,“每月只需一针,全面清除肝炎病毒”,使用专家名义做证明等。
(九)《南国早报》2005年6月8日40版发布“炎黄益生液”食品广告,宣传对肿瘤的治疗作用,并多处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法律规定。
(十)太原电视台(新闻频道)2005年6月8日17时12分发布“联邦通窍鼻炎片”药品广告,称该药品为“中华鼻炎第一药”、“三步根除”、“一次治愈,永不复发”,大量使用医学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做证明,以及其他多处违法药品广告法律规定。
四、广告监测检查是对商品服务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的检查,不涉及商品服务质量本身。对于检查发现的广告违法表现和典型涉嫌违法广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本公告中所列典型涉嫌违法广告,应当依法查处,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结果。对于本公告中提出警示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切实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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