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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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06 04:30:58
近来,不少职场新人陆续进入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阶段。在各地签约高峰来临之际,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眼下,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争议不时发生。供职于上海一家研究所的小宋,在念研究生时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他按协议约定工作已满3个月,但单位既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前,他找到一家公司打算就职,但研究所以“就业协议中有约定”为由,要求他支付3000元“违约金”后方能走人,否则将扣留档案不予放行。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小宋已经拥有劳动者身份,研究所不能继续凭借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加以阻挠。
有关专家形象地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出嫁协议”,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详细>>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阶段收到各方意见3万多件
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3月27日至4月6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二阶段情况,在一周的时间内,收到意见32791件。
连同3月20日至27日第一阶段收到的4769件,目前,共收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37560件,其中,通过中国人大网等网站提出的意见37067件,通过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主要报刊刊登的意见100件,以及来信393件。
(转载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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