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萝卜”不怕“坑”劳动合同法改变职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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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10 16:10:13
很多求职者把求职就业称为“萝卜找坑”,但实际上,由于当前严重不对称的供求比例和相当严峻的就业形势,很多的“萝卜”只能面对“坑”们五花八门的就业条款和许多莫明其妙的录用规定。正在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如何避免“萝卜”们被坑的命运?
2005年12月24日,平安夜的这一天,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目前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的审议和论证工作。
来自国家劳动部的调查显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国家劳动部统计,2004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比上年增长15.2%,涉及劳动者7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比上年增长72.7%。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5.9万件,结案率为93.2%。而由于我国现有的规范就业市场的《劳动法》和《合同法》,相关的条款要么过于原则化和宽泛化,要么在具体环节上缺乏相关内容,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诉诸法律的求职者和劳务人员得不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抑制雇主方的权力过分扩张,保障个别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各国劳动合同立法的通用原则,更是中国劳动关系调整和规范的现实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用人就要有合同
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仅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0%。
2003年,刘红军(化名)职专毕业后来到一家酒楼当起了服务生,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自己从来没有签过什么合同,只是按月领工资,“要不怎么说是打工呢?”他笑着说,“我和老板的关系不错,只要不犯什么大错,就不用担心解雇”。
实际上,刘红军所在的酒店前一阵子就解雇了三个服务生,原因是“他们几个人不好好工作,又和老板关系不咋地。”刘红军说,“这样的人干不长,肯定被炒。”
事实上,很多像刘红军这样在饭店、酒吧“打工”的年轻人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在与雇主发生纠纷时要么委曲求全以保住饭碗,要么只好一走了之另谋出路,能想到诉诸法律并走进法院的从业者少之又少,而能赢了官司的人更是凤毛麟角。
另外很多从业者即便有了劳动合同,也依然无法得到“安全感”,由于签订了明晰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甚至一年一签。
“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有一个理念,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职业稳定性。通过制度来制约用人单位,不能让企业把劳动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要让劳动者有所补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说。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成本大大提高。
工会要扛起大旗
“面对市场竞争,很多企业往往只是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劳动纠纷资深律师曹红州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为目前的劳动法对于职工违纪行为规定地过于粗犷,很难贯彻执行。”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而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这些规定更为具体化,更有操作性。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共提及工会15次,在第五、六、七、三十三、三十五、四十八条等条文中,都明确指明了工会(与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对劳动者从业变更的监督、审查、协商等方面都有着确定性的权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这就意味着在从业者的就业伊始,工会就承担起了保护从业者合法利益的重要责任,并全程监督用人单位的一举一行,工会的固有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法律上的巩固和加强。
并且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束棒下能出好雇主?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如此强调劳权保护,是否会损害企业雇主的权益?
“其实并非如此。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中,法律对于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的企业,是实施了某种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并不是仅仅从劳动者的利益考虑的,而是从更广阔的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的。从长远的意义上看,强调劳动者权益保护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竞争力的提高,不仅没有损害,而是有积极促进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而当前劳动监察最不到位的行业: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轮“大清洗”。
劳务派遣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90年代末期。现今,劳动力市场的低端和高端对劳务派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依赖性,问题也随之诞生:一方面,派遣劳务工大量增加,一些垄断型的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劳务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就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良莠不齐,目前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经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被派遣的劳动者很难和劳动力派遣单位签合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无法参与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中。
本次草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进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据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的备用金。并且明确指出: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草案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应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同时规定了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说,“这样一旦派遣单位或者接受单位任何一家出现问题,也都不会影响劳动者维权。”
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经问世,得到了来自多方的好评,但除去立法程序,我们仍然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力量来关心这部新法。汉朝的桓宽著《盐铁论》曾指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如何更好的被执行,不单执法机关要考虑,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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