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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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1-14 18:02:29
卫生部近日发布第52号部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将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新《办法》取消了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相关条款。对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拟订通过认定的方式解决他们的执业资格问题,新《办法》主要是针对1998年6月26日以后以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身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新《办法》将考试资格的考核简化为师承出师考核和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两种考核,并明确规定了考核工作的受理、组织的单位或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新《办法》将指导老师的条件修改为:具有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具有中医、民族医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办法》还修改了师承合同取得的规定,只简单规定了合同应具有的内容,并要求申请考核时提交的师承合同需要公证机关的公证。新《办法》对确有专长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一是将过去以确有专长身份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是乡村医生,改为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经考核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同时将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的传统医学临床实习纳入到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范围;二是将原规定的“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须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改为考核医术确有专长的部门为设区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新《办法》还规定了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能直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只能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5年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转载自“卫生部政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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