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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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01 15:09:48
新华社信息福建省卫生厅近期发出《福建省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规定》的通知,对全省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作了明确规范。 通知要求,福建省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准收受药品生产、经营投标企业、个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不准到药品生产企业报销本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不准不按规定参加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不准向他人泄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不准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不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不准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及其它有关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等。 该规定适用于一次性卫生材料、器械和设备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及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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