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细化药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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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01 20:09:32
上海市物价局近日发出《关于公布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等药品价格的通知》,对国家计委在今年年初规定下调的383种药品的价格进行了补充规定。市物价局重申,这次公布的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等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高于但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进口药品除已列明价格外,一律按国家计委规定的同品种GMP价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国家基本医疗保健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为引导医院合理用药,鼓励使用价格低、性能优的药品,市物价局还规定了药品流通实行差别差价率。出厂价格越低的药品,差价率越高;出厂价格越高的药品,差价率越低。以出厂价为5元的药品计,经过批发和医院药房两个环节,病员买到的最高零售价为7.5元,差价率为50%。而出厂价500元以上的药品,病员买到的最高零售价不得超过625元。中国医药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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