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医疗广告发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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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08 22:05:19
新华社信息福州2月21日电(陈杰)福建省卫生厅已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加强医疗广告管理。 通知强调了医疗广告禁止发布的10项内容,包括: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四、使用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的; 五、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六、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七、有淫秽、迷信、荒诞及贬低他人的语言文字、画面的; 八、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九、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他推荐进行宣传的; 十、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以及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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