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贝氏药业公司对国家计委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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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10 12:52:04
新华社信息广州2月27日电(记者郭莹玉)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案日前正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第一起因不满政府定价而正式立案的诉讼。 据《南方日报》报道,贝氏公司在起诉中说,去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将贝氏生产的氧氟沙星片(100mg/片)定价为最高零售价8元/10片、15.5元/20片;而日本第一制药生产的氧氟沙星片(100mg/片)定价为41元/20片,202元/100片,比贝氏产品单价高出1.56倍之多;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200mg/片)定价为最高零售价21.5元/6片,也高出1.24倍。贝氏公司以“侵犯企业财产权”为由要求国家计委依法予以纠正。 诉讼的主要理由是: 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贝氏认为,他们和日本第一制药、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都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销售的优质药品,其质量、安全性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在疗效方面,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管理基地中山医科大学(现并入中山大学)证明,贝氏和日本第一制药生产的氧氟沙星片是生物等效的,疗效和治疗周期是相等的。但它们的定价相差巨大,有悖于《价格法》的公正原则。 贝氏申请单独定价的价格是20.20元/10片、40元/20片,而被告却定价为8元/10片,15.5元/20片,且定价后未告之贝氏定价理由,因此,该定价行为无充分证据。 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贝氏公司认为,被告单独定价是以其自身制定的《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为依据的,而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药品管理法》的执法机构,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因此,被告在单独定价过程中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疗效及安全性等方面的认定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应另行制定标准。 三、被告滥用职权。贝氏认为,他们与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在质量、安全性、疗效、治疗周期等方面相同,而被告却依其职权制定一个不平等的零售价格,显然是有失公平、公正,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国家计委价格司的有关官员表示,他们已经知道贝氏起诉案已立案的消息,但拒绝对该案发表意见。有关专家说,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厂的氧氟沙星片为原研制产品,贝氏公司的是仿制药品,它们之间价格有一定差距是正常的,不过差距应该有多大,则值得探讨。贝氏公司的律师告诉记者,接下来将进行证据交换等一系列工作,估计到正式开庭还需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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