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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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1-12 14:53:59
国家药监局近日下发通知,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所持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11月30日。 国家药监局要求,目前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机构的组建工作。对于因机构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负责该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的现场审查及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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