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要求药品招标后的价差大部分让利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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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15 16:07:30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本着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指出,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一定比例的价差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适用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也要按上述原则制定实际零售价格。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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