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医药企业应加重对非专利药的研究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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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17 10:01:08
新华社信息最近在北京召开的“WTO与中国医药市场高层报告会”上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桑国卫指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医药企业
应更加注重对非专利药的研究和利用。
休 闲 居 编辑
非专利药是医药企业创新能力较弱时的合理选择,即使在发达国家,非专利
药也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非专利药已占美国配售处方份额的46%,印度去
年非专利药出口达16亿美元,而我国非专利药出口仅为1.8亿美元,非专利
药在我国的发展潜力很大,而且非专利药物以其低廉的价格和较好的疗效,将成
为未来数十年间广大人民的用药主体。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可以关注的非专利药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专利期限已
过,但生命力依然旺盛的产品;二是没有来我国申请保护的专利,尤其是制备方
法专利、生化专利、制剂专利和用途专利,这些是可以被开发利用的。但是,这
些仿制产品出口时需了解出口产品所到国该药的专利状况,以免构成侵权。
为尽早引入仿制药的研究开发,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起草合适的专利标准法
律规定,因为如果专利标准过于宽泛,新仿制药的推出将会受到延迟,这对一国
的公众健康和医药经济来说,代价都是巨大的。
就有关政府部门而言,可以充分利用WTO条款中的各种例外情况和灵活性
规定,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进行限制,从而为本国企业和本国经济争取更多的
利益。如“Bolar条款”中的某些规定就可援引过来,作为允许尽早进行仿
制药试验的依据,或是通过强制许可、平行进口和其他措施来促进专利的可获得
性。
桑国卫所长强调,在学习和利用公知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自主的药物创新同
样重要。模仿创新是全世界医药企业在药品研究中普遍采用的手段,我国可充分
利用在生产工艺方面的经验,进行非专利药物的二次开发,逐步开发具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专利药,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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