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限定医保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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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2 17:33:0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近日发出通知,决定采用五项技术指标,进一步控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降低参保人员的自负比例。 这五项指标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备药率平均在80%以上,中成药达6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目录内专科用药应达85%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的自费率不超过10%,抗肿瘤辅助用药费用不超出医疗总费用20%;医保人员住院自负率控制在30%以内,公务员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住院自负率控制在20%左右;医保人员住院医疗总费用中的药品费不超过5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型检查项目的检查阳性率应达65%以上。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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