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药品集中招标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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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7-24 07:42:22
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既是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的一项有效措施,又是深入民心的阳光工程。2000年以来,柳州市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遏制药品虚高定价和不正当的竞争,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积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规范医药购销市场的新路子。 近年来,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药品虚拟成本,虚高定价,药品生产厂家、医药购销企业的医药代表采取不正当的行为,不择手段以高额的回扣向医院推销药品,部分医生利用工作之便,乱开药方,开大处方,严重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群众要求整顿和规范医药购销市场,降低药品销售价格的呼声十分强烈。但是,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它牵涉到流通体制、医疗体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而医院长期以来医疗和药品销售始终没有分开,药费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占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形成了以药养医的客观事实,因此,医院对药品降价并非情愿。据估算,一种药品从供应商手里拿来价格是20元,根据国家规定15%的批零差价,医院可得的差价是3元,如果降价30%为14元,医院差价仅为2.1元。显而易见,药价越高,医院的收入也越高!这也正是医院愿卖高价药,或用同类的高价药代替降价药品的原因。而对广大患者而言,却为此付出了更为沉重的代价。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为老百姓干实事、办好事的充分体现。多年来,市物价局不断依法强化对医药市场的检查监管力度,与市纠风办等部门齐抓共管,通过开展经常性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有效地抑制了医药购销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泛滥。但由于药品交易中的利益诱惑极大,虽经多年的治理整顿,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然暗流涌动。工作实践使物价局的领导和同志们认识到,要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不仅要不断强化对医药购销市场监督检查力度,而且还必须从源头抓起,采取有效措施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为此,2000年以来市物价局多次与市纠风办、卫生局协商研究,参照外省市治理的经验,结合柳州市实际拟定了《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经政府批准于2000年5月成立了“柳州市医药采购信息中心”及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把药品采购由原来的各单位自行交易,变为全市几十家医疗单位到信息中心集中采购。其目的是为医疗单位和药品供应双方提供药品购销信息服务,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以利于对药品购销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暗箱操作。作为柳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柳州市物价局领导十分重视这一工作,指派一名副局长亲自抓,落实了具体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为确保柳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运行,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运作之前,市物价局多次召集医疗机构及医药经营单位负责人座谈学习国家一系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方针政策,研究讨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通过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重要意义。由于工作到位,措施得力,社会各界对柳州市开展药品招标工作非常拥护,各医疗单位和医药经营企业积极支持和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主动与市医药采购信息中心签订了代理招标委托协议书,使柳州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实施。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5月至2002年3月,医疗单位采购药品金额达1.9亿元人民币。先后有8835种次药品降价,降价幅度最高达86.68%,平均降价幅度为14.74%。药品集中采购,较好地规范了医疗单位的采购渠道,“虚高定价”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遏止,广大市民对此十分满意。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运用价格政策不断完善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柳州市从2000年初开始推行药品集中采购以来,由于各部门的通力协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增加了药品采购的透明度,对杜绝药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抵制回扣,防治腐败,促进医风好转,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然而,药品集中采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如:在招标采购初期,进入采购中心的医疗单位仍对原来的关系户进行特殊照顾,凭交情进行业务交易,没有关系的供药单位即使药价再便宜也没有单位购买;场外谈好价格后再到中心成交业务,药品的价格还存在很大的“水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收取的费用如招标书费、风险金不够规范,不公平,有的甚至偏高,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单位意见较大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柳州市物价局在配合市药品采购中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同时,曾多次组织召集市医药采购信息中心、医疗机构、药品经销单位及部分城镇居民开会,专题协商研究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参照一些地区已取得显著效果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验,及时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提出尽快在柳州市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认可,并于2001年4月在柳州市开展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为使药品集中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市物价局与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逐步制定和规范了柳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制度。一是协助市药品采购信息中心对原在柳州市经营的48家药品供应商进行资质重新审核,并督促经验收合格的17家企业及时进入采购信息中心进行药品交易,交易药品达3万多种;二是结合柳州市实际与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出台了《柳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实施办法》、《柳州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实施细则》《柳州市医疗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药品集中招标的管理和制度,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范围、原则、方法、程序及医疗机构的责任及价格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三是经认真调查测算研究,并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及时拟定了柳州市药品集中招标收费的各种管理办法,较好地规范了柳州市药品采购招标工作的收费行为;四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参与柳州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现场监督,让投标企业、医疗单位、监督部门知晓实情,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五是主动与医保中心协调和配合,对医疗单位使用中标药品情况进行直接监控和指导,督促医保定点单位必须使用医保类的药品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六是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并在社会媒体上及时公布,较好地推进了我市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三、充分发挥价格部门的职能,促进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的发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医疗单位进货渠道的大变革,通过药品集中招标,积极引进竞争机制,将极大增加药品采购的透明度,遏制暗箱操作。2000年以来柳州市物价局积极参与和支持柳州市药品集中招标工作。一是及时制定零售价格,每一次中标药品价格出来,柳州市物价局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计委、区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测算制定中标后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2001年10月前我市前三次招标都严格按药品的中标价加乘15%的差率计算制定零售价格;2001年10月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出台新的药品招标价格管理办法,严格按“60%的优惠政策返还给消费者”规定制定中标后药品零售价格,同时针对由于国家定价与中标价格差价过大,造成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大幅上升的问题,及时研究对中标药品采取维持现行零售价格的措施,确保了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强化药品价格监督检查,每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制定、公布后,市物价局及时派出价格监督人员深入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不采用中标药品、不执行中标药品价格的现象及时制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还给予相关的经济处罚;三是针对柳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刚起步,各方面制度尚未健全,纳入集中招标的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都比较少,中标药品还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的实际临床需要,特别是部分药品由于消费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机构经济利益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使一些医疗单位或用药医生在给病患者治病时,仍选用一些可替代中标药品的其它药品,造成中标药品的使用不到位,老百姓体会不到药品降价的实惠等问题。市物价局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管理,每逢周二、周三举行药品集中采购日,业务科室人员都定点了解药品采购工作情况及所遇到的困难,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充分发挥价格的职能作用。2001年的4月至2(X)2年4月,柳州市先后进行了五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品种共2650种,中标品种1133种,招标总金额约为6943万元,平均降价幅度为43.71%,运作顺利,规范、合法,没有发生问题。参加投标的企业由18家增加到38家。招标的医疗单位由29家增加到77家,较好地规范了药品经营采购工作的行为。 由于柳州市物价局与市纠风办、卫生等部门形成了有效的联合监督机制,使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价监督到位,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使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较明显下降。2001年,门诊人均费用31.5元,比2000年下降约8%,而全市各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也比2000年下降了3.15%,门诊量上升17%,医疗总收入上升15%,较好地促进了医保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2000年的人均747元,下降到2001年的人均438元,下降41.36%;2000年底,全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为9万人,截止2002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21万多人,占市区人口的22.82%。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品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做法也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药品供应商满意,群众满意。纷纷赞扬说:“政府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确实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事、好事,我们希望政府各部门今后多做这样的好事和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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