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统一医药商品标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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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25 09:01:58
从最近召开的合肥市医药商品经销企业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工作会上传出消息,从5月1日起,凡在该市从事医药商品零售经营的单位(含各大商场和医疗单位开设的医药商品经营专柜)都必须使用由合肥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医药商品标价签。据了解,新标价签上印有绿十字标记。标价签上规定填写的项目有通用名、商品名、产地、规格和零售价格。特别指出的是,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新的医药商品标价签里“通用名”一栏必须填写。而商品名是在生产厂家所使用的专用名称,只有在药品有商品名时才必须填写。有些商品名不一样的药品,实际上通用名是一样,采用的配方也一样,这样,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可以很方便地选择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据介绍,对于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如果生产厂家达到GMP标准,国家规定其药品价格可以比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价格高出30%~40%,有的经营者利用这项规定钻空子,在标价时含糊其辞,将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价格也提高。使用统一医药商品标价签后,规定在标注药品的生产地时,要根据药品的生产厂家用括号分别注明“原研制”、“GMP”、“非GMP”,消费者可以明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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