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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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9 21:32:22
新华社信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假投”、“假招”等不正常现象,已成为医疗卫生领域不正之风的新表现。在近日召开的安徽省省直医疗机构第四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发布会上,安徽省卫生厅表示,将采取多种措施,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秩序。 安徽省自2000年开始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来,已有17个市、65个县区开展了这项工作,患者共少支出药品费用1.8亿元,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正常的现象。从今年开始,安徽省卫生厅将实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对不履行中标合同的违规企业,将限制他们在省内的药品营销。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三条硬性规定,一是今年80%以上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参加;二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采购,其他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大的药品也要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金额要占临床用药金额的50%以上;三是中标药品价格与原零售价之间的价差,要有不低于60%的部分让利于患者。安徽省卫生厅还表示,将对规避集中招标采购、不采购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不向患者让利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杜绝药品招标“一中就死”、中标药品“零采购”等现象。 据悉,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秩序,安徽省14家省直医疗机构第四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首次引入中介机构,从网上对此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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