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人士解读《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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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01 08:41:01
备受关注的融资融券交易“开闸”在即,沪深两大交易所近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并将于21日起正式实施。市场人士评价认为,《细则》不仅可为证券公司开展这一业务提供交易服务和技术支持,更将着眼于通过严密的制度安排,保证这一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
所谓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即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两个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两个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在许多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作为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融资融券收入在证券公司收入中占比通常达到15%以上的水平。目前国际市场上融资融券主要有分散信用和集中信用两种模式,中国内地即将推出的融资融券交易选择了前者,即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
即将推出的融资融券,被市场人士和经济学界视为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上海天相投资咨询公司策略分析师仇彦英认为,随着信用交易的引入,证券市场及投资者的投资风格、投资理念等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根据沪深两大交易所发布的《细则》,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细则》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与此同时,交易所选择标的证券的原则是“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此间市场人士评价认为,标的证券的选择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关键环节,从《细则》来看,标的证券不仅向大盘蓝筹股倾斜,而且要求活跃性高、波动性低。相对严格的选择标准和原则,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的风险,保障试点的成功。
除了要求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以及在必要时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外,交易所还在《细则》中专门安排了“风险控制”一章。
从《细则》内容来看,交易所力求通过制度安排,构造“屏障”以阻挡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有权采取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等措施。
根据《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类相关数据。交易所则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以及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每一月份结束后,会员还应向交易所报告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等信息。
市场人士表示,信息披露及时、全面、准确,一直是证券市场提高“透明度”的核心要求。从《细则》来看,交易所的一系列要求可保证融资融券交易各方的信息对称;而限制相关账户交易、暂停或取消券商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等措施,也有望杜绝各种异常交易行为的出现。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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