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的钱买银行金花股份收购西商行内幕调查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6-01-29 16:39:48
当前,民营资本控股城市商业银行正处敏感期,其收购资金来源、未来金融风险控制等因素都是考验监管部门的难题。在金花股份收购西安市商业银行背后的种种“不和谐”信息,更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4月27日,金花股份(600080)公布的2005年年报显示:2年前,公司出资1.5亿元收购1.26亿股西安市商业银行股权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尽管如此,但种种迹象表明,此时金花在西安市商业银行股权的话语权却大大增强。
金花在西商行有大量逾期贷款
金花股份收购西安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更为引人注意的是,当时金花集团所属企业在西安市商业银行有大量逾期贷款。
2004年,金花股份出资1.5亿元与西安市商业银行三家股东签约,受让三家股东所持西安市商业银行1.26亿股股权,约占总股本的12.34%。
记者在金花股份2004年年报中看到,公司“短期借款”期末数比期初数增加1.97亿元,上升了61.70%,金花股份工作人员给记者解释,其主要原因是,2004年公司以贷款的方式收购了西安市商业银行股权。
更为重要的是,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2004年金花股份决定收购西安市商业银行1.26亿股股权的时候,金花有关企业在西安市商业银行有大量逾期未偿还贷款。
记者在向西安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士求证这种说法时,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员对记者表示,当时,金花集团所属企业在西安市商业银行的确有大量逾期贷款,其中一笔逾期贷款高达3000万元,是金花大酒店从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所贷。
曾借有关企业委托持股?
有消息称,为了规避相关政策,金花当初曾出资委托有关企业代为持有西安市商业银行股权。
根据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2003年11月7日的《西安商业银行验资报告》显示,西安市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为西安市财政局,持有9.48%的股份;金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持股比例为6.85%,与西安博润泰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泰兴)为并列第二大股东。
金花股份此次拟收购西安市商业银行的12.34%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金花将大大超过西安市财政局的持股量,成为西安市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
有西安当地企业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当初,金花为了获得更大的话语权,曾出资请有关企业代为持有西安商业银行股权。记者获悉,锦绣集团所属企业曾扮演过这一角色。
西安市商业银行另一第二大股东博润泰兴与金花的关系也颇为紧密。记者在金花股份2005年报中看到,公司“其它应收款”一项中,西安博润泰兴投资有限公司欠金花股份的资金高达1.04亿元。
行长尹健宏“下课”:金花的成功角力?
金花一直谋求在西安商业银行更大的话语权,但是时任西安商业银行行长的尹健宏更倾向于引进外资股东并赋予其更大发言权。随着尹健宏的突然“下课”,当地商界也开始流传一种说法,部分民营资本股东是推动尹健宏“下课”的主要动力。
2005年8月10日,在西安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召开之前,由金花投资、博润泰兴和陕西业通实业三方股东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成立西安商业银行换届筹备小组的建议函》给西安市有关负责部门。《建议函》认为,西安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已无法代表增资扩股后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新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建议成立西安市商业银行换届工作筹备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由西安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单独持有西安市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担任小组成员。
此后,风云突变。
2005年9月9日,西安市商业银行行长尹健宏宣布辞职,改任西安市国资委副主任。2005年12月8日,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西安市商业银行董事会,金花投资和西安博润泰兴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如愿进入董事会。王西省当选为新任行长,王西省曾任西安福利城市信用社总经理,此前与民企打交道颇多。
在8日当晚,西安市商业银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庆祝酒会上,并非成员的金花股份董事长吴一坚到场祝贺。
从西商行频繁贷款
5月22日,本报《金花股份“空心化”路线图》文章报道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和特殊交易使巨额资金从金花股份流出,当前金花股份财务状况恶化,公司债台高筑。在此背景下,金花进入西安市商业银行后将会如何呢?
2005年11月1日,金花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南支行申请贷款的议案》;2005年12月26日,金花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申请3900万元贷款的议案》。
有消息称,其它金花关联企业也从西安商业银行获得了大量贷款。西安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不方便透露这方面的有关数字;而金花股份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就这个问题咨询董秘,但是记者多次拨打金花股份董秘的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转载自《中国证券报》)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