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疫苗的伦理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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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2-11 16:11:17
目前应用的肿瘤疫苗种类繁多,按照制备方法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经照射、酶解、病毒感染、紫外线照射或高低温处理等改变肿瘤细胞的致瘤性,保留其免疫原性,加佐剂BCG制成的全细胞疫苗;以特定的、有效的已知分子结构的肿瘤抗原,从单抗筛选的抗独特性抗体或人工合成肽制备的分子水平肿瘤疫苗;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将目的基因(包括肿瘤抗原、抗原肽、MHC抗原、细胞因子、共刺激分子等的基因)靶向导入肿瘤细胞,或与灭活病毒(腺病毒、痘苗病毒等)重组后制成的基因工程病毒疫苗。
休 闲 居 编 辑
目前已有很多肿瘤疫苗成功治疗肿瘤的动物模型,而且应用于人体的临床实验也取得了肯定的疗效,即激发增强机体对肿瘤的主动排斥反应,防止肿瘤转移,减少复发,提高五年生存率,改善生活质量,达到了临床治愈或根治的目的。由于肿瘤抗原的易变性、多样性,机体内存在各种干扰和抑制抗肿瘤免疫产生的因素,肿瘤疫苗的效果还远不能与预防传染病的标准疫苗相比,作用范围局限且不易标准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疫苗”尚任重道远。
首先,任何一种疫苗都有其缺点,肿瘤疫苗本身潜在的危险主要有:以照射、病毒感染、基因重组后的肿瘤细胞为疫苗者,肿瘤细胞的致瘤性虽大大降低,但也不完全排除其注入体内致瘤的可能性;各种疫苗载体注入体内,有将传染性或其他毒性分子带给病人的潜在危险;机体产生的肿瘤抗原抗体有引起自身正常组织产生过敏反应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可能;利用基因工程肿瘤疫苗时,外源基因持续表达外源抗原或插入激活内源性致癌基因,有引起新的疾病和致癌的可能。
其次,不可否认,肿瘤疫苗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各实验室使用的动物或受试者、肿瘤种类、疫苗类型、免疫途径等不同,实验结果差异很大,而且对肿瘤疫苗的制备方法,适用范围,应用时机与放疗、化疗的配伍使用等尚无统一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总结。因此,在肿瘤疫苗规范化尚未完善之前,由此带来的危险不容忽视。当务之急是建立一整套与之相关的法规、政策,使得肿瘤疫苗的制备与应用有规可循。
肿瘤疫苗临床应用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是科学研究伦理的基本要求之一,医生必须使受试者充分认识和理解肿瘤疫苗的优缺点、使用目的和方法、预期效果、可能的危害及近期远期的潜在危险,在病人自愿的基础上使用,绝不能有任何强迫或欺瞒,必要时鉴署同意书,尊重病人的尊严和权利。
科学性原则
客观地说,无论哪种疫苗目前均处于初期的临床试验阶段,均没有稳定的疗效和完全安全性,因此提高试验的严密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医生应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充分收集、分析现有资料,掌握发展动态,充分估计副作用和潜在危害,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接受治疗的病人,应长期跟踪调查治疗效果,询问健康情况,检查有无自身免疫性疾病等副作用。
最优化原则
即在治疗过程中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佳效果的原则,具体到肿瘤疫苗的应用,则是以根据病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肿瘤疫苗,最恰当的治疗时机、最佳的配伍治疗手段达到疗效最佳、危害最小、安全性最大的治疗效果。
治病救人原则
肿瘤疫苗只是肿瘤治疗手段之一,应配合其他方法。医生除掌握相关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外,还应培养高尚医德,帮助病人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其忧虑感,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提高生命质量。
(转摘自“中国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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