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标药品正式退出医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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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01:03:08
从7月1日开始,117种过去依据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将被禁止流通和使用。 地方标准药品即采用地方标准、由省级政府批准,取得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但我国众多地标药品在安全、有效和质量等方面普遍存在各种问题,所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地方没有药品审批权。 据药监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原地标药品,如在2002年12月1日前已生产的,可允许流通至今年12月31日止。而药监部门会对停用药品的流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则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特别严重还将面临刑事诉讼。(转摘自“中国医药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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