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展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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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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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管局自7月21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认定工作。上海市药监局规定,凡申请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应于8月15日前向市药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品种目录及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资质证明等。审核和验收则委托该批发企业经营地的药监分局负责,于9月20日前报市局,市局将对分局通过的批发企业进行抽查,于9月30日前作出批准的决定。凡申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则应于8月15日前向辖区药监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材料要求相同于批发企业,由其负责审核、验收及批准,于9月30日前报市局备案。本次认定只限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且不论是否经营过或正在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均需从新申请,通过认定。否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不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转摘自“医药快讯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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