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内容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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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4:34:11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关系到人民群众选择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始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年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违规发布问题十分突出,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用药选择造成了严重误导,而且扰乱了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大治理整顿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行为,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将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宣传氛围。
休 闲 居 编 辑
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识别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提供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并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监督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全国所有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通过SFDA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向社会公布。
网上公布的经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包括:
――广告信息:广告发布内容(经过审查批准的允许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广告类别(包括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文字广告,其中电视广告含电视时长),广告有效期,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主信息:广告主名称,广告主地址和邮政编码;
――产品信息: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产品通用名称,产品商品名称,产品商标名称,药品的分类(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按照《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在发布广告前,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中没有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或者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属于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没有真实可信性;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中刊播了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或者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2004年7月1日后,消费者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检索查询该产品的广告发布内容是否与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发布内容相一致。
(转摘自“中国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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