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的难言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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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1 00:49:41
一个难以掩饰的尴尬现实:我国中药产业经过几年的培育,已初具规模,但企业在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为主的经营活动中,对其会造成很大损伤的一个隐患已悄然出现――缺乏专利意识。在今年4月份开幕的广交会上,也传来诸多令国内中药企业忧心的事件,如片仔癀商标被抢注等。其实,国内中药名产品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已不是“新鲜”事情了,但吃亏的事情一再出现,似乎还没有引起国内中药企业的充分重视。
接二连三的教训
作为我国医药的“国粹”,中药情况不容过分乐观。虽说我国是中药的发源地,拥有1万多种中药资源和4000多种中药制剂。然而,中药大国却是出口小国,并且中药专利申报数量不及日本、韩国等邻国。
说到专利,你似乎不会相信这样的事实:从1985年至今的20年间,我国中药发明专利的数量竟然“原地踏步走”,一直徘徊在1700件左右。
与国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外制药企业对中药专利申请却不断“升温”。去年,诺华大张旗鼓地与我国中药研究所合作,以独特方式进军我国中药产业。其他一些跨国药企也不断利用合作、并购、兼并等方式“抢夺”我国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据悉,在美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中,日本已经占到近一半,而中国却几乎没有。
我国中药重生产、轻专利的教训令国内中医药界痛心疾首:多年前,我国青蒿素的科研成果被国外一家企业根据科研论文进行结构改造并抢先申请了专利,仅此一项,中国每年至少损失2亿至3亿美元的出口额;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年销售额达上亿美元;韩国在中国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的牛黄清心液,仅这一品种年产值就高达0.7亿美元。
另外,我国的道地中药材薄荷,中国专利申报有16件,其中国内申报有8件,外国申报也8件。数量相同,产生的效果却截然不同。外国公司的技术专利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其中美国箭牌糖类公司独揽4项专利。而我国的专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场空间极为有限。
遭受薄荷同样命运的还有银杏等我国传统中药材。目前,银杏中国专利共申报68件,外国人申报的有4件,后者的数量只是前者的1/17,但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
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些教训,只是一个“零头”。
中不敌洋 事出有因
有关专家介绍,1993年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靠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1993年以后,我国修订后的中国专利法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实行两套系统并行。目前我国中药研究成果存在的保护形式有五个,包括:国家保密处方,如华佗再造丸;商标保护,如同仁堂;行政保护,如中药保护品种保护等。
其实,新药保护与中药行政保护都是中国自己制定的药品保护形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这些保护形式将不可能长期共存下去,一旦失去原有的保护,企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中药保护的对象只是中药品种,却不保护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譬如中药保护条例就规定,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这样一来等于自己失掉了阵地,国外企业很容易抢注到我国的中药专利。
而且,行政保护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使企业对一种中药品种形成垄断,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药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这种保护方式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相对有效,但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控制力减弱的条件下,相对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中药品种保护、保密处方等方面的保护与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接轨。
为何会产生以“保护”为主的现象?
有关专家的回答是:这种现象与中药本身的特性有关。许多中药处方在古籍上都有记载,是公开的内容,不符合申请专利新颖性的要求,而一些改良处方即使相比古方有改动,其新颖性及侵权判断仍有难度。目前中药最大的问题就是雷同,组方大同小异,一味指望在营销上取胜而忽略技术含量,而想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巨大的资金和人才投入又使许多企业“望而却步”。同时,中药可能含有几百种,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单是找到有效部位就非常困难,就更不用说提取一种有效的纯化合物了。
知识产权亟待重视
鉴于此,专家指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系列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保护已经成为我国中药生产的一大瓶颈,也是我国中药走向国际化的一大障碍。
从我国的东邻日本、韩国中药领域崛起的情况来看,得益于其高超的技术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日本早在上世纪70年代便选择我国的经古方210个批准为医疗用药,进而引起“汉方制剂”工业的蓬勃发展。
令人担忧的是,日本、韩国等国与我国内地合资、技术合作的药厂占据申请专利的主导地位。许多外商正加紧搜罗研究分析,甚至抢先申报许多专利,中药这种“国宝”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另一方面,有的中药企业急功近利,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以成方甚至秘方作为无形资产拱手相让。
不过,令人欣喜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最近表示,《中药保护条例》即将修订,《条例》修改有三大方向:不与专利法冲突,不保护落后,制定合理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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