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旧的不去新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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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1-21 15:21:08
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周婷玉)职业病问题已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传统职业病尚未完全消除,新的又不断产生,这给我国职业卫生提出了不少新课题,也是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是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19日在“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开幕式上指出的。他说:“希望这次会议能为科学家、立法者、管理者和相关企业家提供一个交流经验、分享信息的平台,增进我国在职业病防治研究管理与国际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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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首席专家李德鸿说,除新旧职业病危害的叠加外,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的原因还有:
一是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副司长苏志说:“职业病最重要的是事前预防,现在预防不是没有技术,也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执行问题。”
二是一些基层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对企业监管不到位,甚至是降低招商门槛引进污染严重的企业,致使职业病危害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李德鸿说,以前一些有害的工作是由正式职工来做,现在有很多是临时合同工承担,他们没有接受正式的培训,职业卫生意识也很低;另外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构成流动劳动力大军,也成为当前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
此外,职业病危害转移问题严重,职业病防治能力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也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近58万多人,现患44万多人,有关专家表示,由于厂矿企业劳动者的体检率低,报告不全,估计实际发病数要比报告的多10倍,尘肺实际发病数可能不少于100万例。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30年发起,至今已在德国、美国和日本等不同国家举办了9届。
新闻背景:什么是职业病?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尘肺等为代表的一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职业病的统称。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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