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民警看女儿 孩子感觉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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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1-03 17:29:17
日前,西城法院作出了一份有关探视权的一审判决。判决要求:由于赵先生探视方式不当引起女儿不满,此后赵先生每月只能探视女儿两小时,探视地点由女儿决定。
赵先生1997年与妻子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赵先生每月负担女儿500元抚育费。2001年10月,赵先生想探视女儿。因为女儿转学后没有通知赵先生,赵先生就请一名民警同他一起前往女儿的就读学校,以公务名义进行查找并与女儿见面。虽然见到了女儿,但是赵先生的这次探视却引起了女儿的不满。后来,前妻就以赵先生在探望女儿过程中给女儿造成不利影响为由,阻止赵先生探望女儿。于是,赵先生以侵犯探视权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每星期六、日探视女儿。
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赵先生虽然享有探视权,但他曾因不当探视给女儿造成了不利影响,而赵先生的女儿也已14岁,对探望权有自己的选择能力,所以应适当延长赵先生探视间隔时间,判决赵先生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探视女儿一次,时间为两个小时,探视地点由女儿决定。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离异父母,在探望子女时应该注意探望方式,尽量避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更要避免发生伤害子女的行为。否则他的探视权会被限制甚至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