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了孩子性命谁之过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4-11-25 02:27:55
1999年,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一所学校在一次学生体检中,查出了学生石嘉肝部有一个4×4厘米的小包,然而不论是卫生防疫站还是学校卫生所都未及时通知石嘉父母本人,以致石嘉病情在后来恶化,不治死亡。近日石嘉父母将校方告上法庭。
孩子的病耽误了
休 闲 居 编辑
石嘉是青岛市四方区鞍山二路小学的一名学生。今年4月,他因为肝部肿瘤的延误治疗而悄悄地走了。临走前,他还对自己的父母说:“我的病怎么到现在还没有治好,我怎么才能去上学?”他的肚子肿胀得很大,令人惨不忍睹。
失去爱子,石嘉的父母石忠暖、张淑英痛不欲生。那么石嘉是什么时候患上这种儿童极其罕见的疾病的呢?在医生的提醒下,石忠暖夫妇想起一件事来,在石嘉去世半年前,鞍山二路小学曾委托卫生防疫部门给全校学生组织过一次体检,为了解孩子半年来病情发展的情况,夫妇俩到学校要回了当时的那张体检表。
体检表让他们大吃了一惊。在“内科———肝”这一栏中有当时体检医生的字迹:“右上腹可及一4×4厘米大小的包块。”那么这对于孩子和一个正常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据青岛市肿瘤医院医务科主任陈健广说:“应高度重视,必须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在尽短的时间内明确诊断,拿出具体的治疗方案。如果采取果断措施,小于5厘米的肝癌,手术切除再经过治疗,5年内生存率可达76%。”而现实情况是,当石嘉的身体已经出现明显症状并送到医院诊断时,那个肝部的肿块已经扩大了一倍,达到8×8.3厘米,病情已经发展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青岛市肿瘤医院医务科主任陈健广说:“病情由可治愈变成不可治愈,由可手术治疗变成不可手术治疗,孩子的病耽误了。”
校方:我们已通知学生本人了
防疫站:我们的大夫忙不过来
面对着人命关天的大事,鞍山二路小学的校长张玮秀说:“这个事,我们的班主任老师、卫生员老师包括防疫站的大夫,通过这几个渠道,已经告诉孩子了。最后我们还怕有学生遗忘,就通过学校的广播告诉学生:凡是老师通知了你,哪些方面有毛病的,一定要回去告诉爸爸妈妈,让他们带你到医院去检查。”
据张校长介绍,近几年学校的习惯做法是在体检后由大夫把发现问题的孩子的体检表另外组成一组,送到卫生老师处,卫生老师再口头通知给各班班主任,由班主任告诉孩子本人。但当记者找到石嘉当时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时,她不愿意正面接受记者的采访,只说:“我肯定跟孩子说了,他回去有没有跟家长说,我不太清楚。”
卫生老师与班主任当时有没有通知、以何种方式通知的,现在也许难以查证了。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以后半年时间里,学校始终没有以任何方式把这个体检结果直接通知到家长本人。石嘉父母认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是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原谅的。石父说:“这很简单(指通知家长),给孩子一张纸条捎回来就行了。”石母质问:“这种检查结果如果发生在老师孩子身上,学校能放任不管吗?”
校长张玮秀解释说,学校的卫生老师与班主任没有足够的医学知识,问题出在体检大夫的轻描淡写上。对此,当时做体检的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又有另一番说辞。
首先,他们承认当时发现了问题,青岛市疾病控制中心学生少儿疾病预防保健科主任李泽民说:“大夫查体只是把检查结果留下,没有其他责任,因为查体工作相当繁忙,每天要查400个孩子,没有时间再去做通知工作。”
石嘉父母认为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他们于2000年2月起诉了鞍山二路小学。
法律专家:学校的通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通知
青岛市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萍说:“学校始终强调已经对学生进行了通知,但这一通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通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小能说:“法律规定,除家长以外,孩子所在的学校、幼儿园都属于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对孩子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注意他的安全。虽然学校不可能去给孩子看病,但既然进行了体检,并且发现了问题,就应该通知家长。学校只让孩子回家告诉家长,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没有任何行为能力的人。学校的这种行为不产生告知的法律效力。”
(编辑点评:一个如花的生命过早地枯萎了,叹息之余,还有愤怒。这件事让人感觉到我们周围环绕着一种惊人的冷漠:学校已“在喇叭中广播过”,老师“肯定跟孩子说了”,防疫站“一天要查400个孩子”也没工夫去通知。然而,你们的责任心呢?你们不知道孩子没有任何行为能力吗?)
死者长已矣。我们祈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