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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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3-29 08:12:42
一个人患了感冒而不能工作,不会遭到歧视。精神病,特别是重症精神疾病,对患者的生活、工作能力影响很大,患者面临的问题要严重得多。这不仅包括疾病本身的问题,也包括疾病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患者的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社会负担问题,这些都是病人自身解决不了的。精神病患者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但事实上,精神病患者往往遭受歧视、侮辱甚至遗弃
。一些患者不仅得不到及时救治,甚至连最起码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病人往返于家庭和医院之间,难以回归社会。
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一些精神科专家和法律专家就开始呼吁立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健康是全面健康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2002年4月7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精神病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明确个人、家庭、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以达到提高国民精神健康水平的目的。
休 闲 居 编 辑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不仅适用于占人口3‰~4‰的重症精神病患者,而且适用于占人口5%~10%的有心理障碍的人群,从很轻微的心理问题、情绪不好到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症患者,覆盖范围很宽。
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对精神疾病的诊断,《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对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诊断复核,必须要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来进行。病人或其看护人对诊断有疑义的还需要通过会诊确诊,如果仍然有疑义还可以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有病还是没病的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最终判断。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要求医疗机构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为其提供积极、适当的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符合住院标准,不得无故留置患者,有自知力的患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的患者享有通信和会客的权利,因医疗需要必须予以限制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禁止利用限制通信、限制会客或者约束、隔离等方式惩罚患者。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还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他们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培训、安置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要求社区康复机构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参加劳动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患者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针对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有获得医疗看护的权利,其监护人应当避免患者因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监护人应根据医嘱督促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代其办理住院或出院手续,协助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监护人和患者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疾病的书面诊断结论。
为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要求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必须书面告知本人或其监护人教学、科研、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患者或监护人同意参与的要有书面“合同”。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治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3名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并告知患者或监护人可能产生的后果,取得其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未经患者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患者身份的资料。对泄露病人情况和病情的医师除给予警告外还可以处以3000~3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吊扣或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由包括民政部门、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病人所在单位等各方面共同承担,而不是由其家庭和看护人单独承担。对于7种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与躯体疾病相类似的费用分担比例,大部分由医疗保险承担,病人和家属的负担很小。对于看护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费用由病人所在社区负担。对于无看护人的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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