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跳槽”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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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5 11:38:26
“跳槽”,堪称时下上海年轻人使用频繁的词汇之一。有道是“人往高处走”,这本来是好事。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记者最近从法院获悉,因“跳槽”引发的诉讼案也不少,工作不久的大学毕业生涉讼尤其多。
小王和小李都是上海交通大学九八届毕业生,与本市一家铸造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单位违约金4万元。去年5月,他俩却向厂方提出辞职,纠纷由此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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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小王和小李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违约金。但两人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厂方故意刁难他们被迫签下的,因此拒付。单位恼火了:为了吸引这两名大学生来厂工作,厂方帮他们解决了户口问题、免费提供宿舍,月工资2000元大大高于一般职工,厂长甚至特批8000元作为他们的技术开发激励金。单位坚持必须先付违约金,才能办退工手续,双方因此僵持不下,最后闹到法院。
此案的审判长、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安告诉记者,这类纠纷的结局,往往是两败俱伤。王、李二人违约,当然应赔偿违约金。而厂方扣档不办退工手续,会影响他们寻找新工作,给他们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不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均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工手续并移送档案。如果单位扣档不退工的行为,导致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还要赔偿。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王、李二人各赔偿违约金2.5万元,厂方则分别赔偿两人经济损失1.1万元和0.9万元。
据了解,仅今年上半年,市二中院已接连受理6起大学毕业生劳动争议案。普陀、长宁、徐汇等法院近两年也受理了数起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大部分是因为大学生提前解除合同引起的,而且涉讼人员主要是外地留沪大学毕业生。
大学毕业生工作不久就跳槽,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大学毕业生在庭审中说,劳动合同中有关最低服务年限和违约金的约定不公平,当时之所以签约,是因为急于找工作,解决户口问题。有的大学毕业生则是因为另有高薪职位在招手,因此义无反顾地与老东家分手。王安法官认为,“跳槽”是劳动者的自由,可是同样有遵守合同的义务。“一诺千金。既然签了约,就应当努力遵守。你既然要走,那就先把违约金付了。诚实信用,这是市场经济社会对公民的最基本要求。”他认为,目前一些大学毕业生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比较薄弱。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中,十之八九是劳动者把单位告上法院。徐汇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卢嘉献说,其实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劳动者不肯付违约金,完全可以主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申请仲裁。采取扣档不退工这一手段,既违反法律规定,又得不偿失。
为此,法院人士建议: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时,应注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毕业生本人对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则应认真研究,尤其对最低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的约定,如有异议应大胆提出,不要留下纠纷苗子;协议签订后应认真履行,不随意毁约。至于用人单位,也要注意依法解决各种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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