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患者做广告违法要受到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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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03 13:44:56
四川省筠连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提醒经营者:利用患者做广告推销药品属违法行为,要受到严肃惩处。
筠连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指出,凡利用患者做广告推销药品属违法行为,经营厂、商要受到严肃惩处。
据筠连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介绍,筠连县工商局日前查处了一起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广告违法案件,当事人晏某依法受到了严肃处罚。最近,筠连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筠连县有限电视台发布的电视广告进行监测时发现,当时的电视广告节目上正在播放"某某康复胶囊"药品的电视广告片,该电视广告片为视、声、文俱备的广告。广告内容引用了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还有由我国某著名主持人主持的关于"某某康复胶囊"的新闻发布会,引用了专家和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钱信忠等人的会议发言,广告中标有咨询电话。据此,县工商局迅速立案进行查处。经工商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晏某为了推销"某某康复胶囊"药品,今年5月20日与筠连县有限电视台联系,从当日起每天在该电视台发布"某某康复胶囊"药品广告片,每月广告发布费为1000元。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提供了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但不能出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四川省工商局的审批手续。据此,筠连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进行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对晏某作出了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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