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后援团:合法辞职还要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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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1-09 08:35:30
出场专家:韩智力 《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
读者孙女士来信表示:我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上周公司人事经理以我跟公司签的培训协议为由说,合同是三年而我只干了两年需交违约金6000元。但我因公司拖欠我们工资,我不愿意交违约金。原因是:我们的工资以前是下个月的1-15日结算,后来公司换领导加上公司搬家,慢慢地就把发工资的日期整整压了一个月。请问我现在已提前一个月交了辞职,再加上公司在没跟任何员工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压了我们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还需向公司交纳违约金?
专家解答: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属于用人违约在先。因此,劳动者此种情形辞职,不需要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你的情况正是在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提出辞职的,因此,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转载自《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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