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行业重新整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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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03 04:30:54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指引》在原有体系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行业重新整合分类,突出了信息技术、生物制药等新经济特征,并增设了“信息技术产业”和“传播与文化业”等行业。此外,《指引》中没有设立“高科技行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指引》以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指引》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主要依据,但两者也有显著不同。《指引》分类目的是对从事多种产业活动的上市公司法人进行分类;按照行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类;《指引》还对制造业进行了细化,在其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了9个辅助性分类;《指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分类体系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删去了其中的非经营性行业,并增设了“信息技术产业”和“传播与文化业”等行业;另外,考虑到从事多种产业活动的上市公司,《指引》的分类体系中还增设了综合类。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指引》是在1999年出台的《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的基础上经调整和完善而成的,与《指引(试行)》相比,《指引》主要在原有体系的基础上突出了信息技术、生物制药等新经济特征,对制造业中的次类进行了合并调整(即将原制造业中通信、计算机制造业,原邮电通信业中的通信业和电讯业,原社会服务业中的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原信息与文化产业中的信息服务业合并为信息技术业门类);将医药制造业改称为医药、生物制品业,并提高为制造业中的次类;将制造业中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制造业合并为一个次类;取消邮电通信业门类,将其中的邮政业并入社会服务业,其余并入新的信息技术业。 新闻发言人表示,《指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重为分类标准,由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对上市公司进行划分。未经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类属。上市公司对自己所被划归的行业存在疑义,或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营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提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指引》中没有设立高科技“行业”。这位新闻发言人解释说,严格地讲,高科技并不能作为一个行业名称。所谓高科技公司指的是产品中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公司。任何行业中都会有一些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也就是说,任何行业中都会有高科技的公司。因此,《指引》中没有设立高科技“行业”。 据悉,《指引》作为指导性规范,主要用于证监会系统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相关信息的对外公告,其他市场参与者及研究机构也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其他分类。《指引》的发布,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分类标准,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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