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医药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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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09 12:55:56
新一轮谈判对中国医药行业具有哪些现实指导意义?这要从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公众健康的相关性说起。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TRIPS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公共健康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2、商标。TRIPS规定任何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只要能够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区分,并且清晰可见,就有资格注册为商标。对于驰名商标,TRIPS规定有特殊保护条款。商标为医药行业建立了利润保障机制。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通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 3、未公开信息。在医药领域,一些研制、申报过程中的资料、资讯是要被当作未公开信息保护的。例如,为获得销售权而递交给政府的实验资料就应加以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用途。 4、专利。TRIPS对专利的可授予性作出了规定,原则上专利可以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有关产品或方法的发明。但发明必须“新颖”,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以“进行工业应用”,即是“有用的”。TRIPS在规定中仍有漏洞,如没有对“新颖”、“发明性步骤”等进行定义,因此各国在专利评审时可以有自己的标准,由此引起不少贸易争端。 5、特殊规定。TRIPS关于专利保护方面额外过渡期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药品和农药的。这两种产品的开发、试验并最终获得批准进行公开销售的周期很长。鉴于这种情况,TRIPS给予药品和农药方面的过渡期推迟到2005年。但是,TRIPS要求对药品和农药推迟实施专利保护的成员应同时允许递交有关这些产品的专利申请,从而不仅使以后新的发明,而且使创造于1995年到2005年的发明都可以在2005年1月过渡期结束时起获得专利。 6、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机关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申请形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TRIPS允许强制许可的条件包括: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使用强制许可,除非按合理条件,申请专利权人自愿许可的努力未能成功;强制许可不能在不同技术之间,或者在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造成歧视等。在发展中国家无法支付药品的知识产权费用,引起公众健康危机时,强制许可情况时常发生。1996年巴西工业产权法给予本国企业以强制许可,来制造被其他外国公司拥有专利的药品,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曾一度闹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7、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在两个国家同时受到保护,一国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从另一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手中进口并销售受该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货物。关于药品平行进口问题,在TRIPS谈判中争议很大,此问题涉及某一国家司法管辖下的权利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其权利来阻止已授权在其他国家中销售的产品向该国出口或销售。TRIPS规定,只要有关TRIPS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遵守,成员在此方面的任何措施在争端过程中都不受质疑。南非政府于1997年通过了医药法,允许医药企业进行仿造,也可以寻找平行进口的廉价药品。这一措施引发了西方39个医药公司联合把南非政府告到了法庭,但迫于公众压力,又撤消了起诉。 以上七方面概况了医药行业与知识产权相关方面,在WTO的谈判桌上,并不是所有方面都要重新谈判的。但是可以预见的是,谈判的结果将最大程度地影响到医药行业的发展,医药业的新秩序将由此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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