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走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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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10 09:42:23
从2月21日闭幕的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上获悉,卫生部今年要求各地进一步抓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据悉,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陆续出台文件,就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原则要求、工作程序、监督管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作出明确规定。最近,国家计委经国务院同意下发有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价格政策: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应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确定。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按同一原则制定实际零售价格。卫生部要求各地在此项工作中要注重实效,强调集中,避免重复劳动和流于形式;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工作程序,防止片面追求低价位;要规范中介机构及其行为,确实保证药品质量。今年第一季度,卫生部等部门将对试点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讨和协调,对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探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评标办法等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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