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监局对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作出规定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6-09-12 17:29:38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有效,江苏省药监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435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制定了《江苏省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规定(暂行)》,并于2002年5月30日印发。《规定》明确,江苏省药监局负责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检查验收及《医疗机构许制剂可证》的核(换)发。《规定》指出,新建制剂室应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及管理;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填报国家药监局统一制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扩建或改建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按该规定办理;申请开办配制含有特殊药品成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变态反应原)的制剂室按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法规审批。《规定》要求,省辖市药监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省药监局;省药监督局自收到上述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制剂室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规定》自2002年5月30日起施行。相关文件《江苏省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规定(暂行)》发布在公告通告中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