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清理整顿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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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13 02:32:2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店、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纠正药店无证行医、医疗机构擅自配制制剂、直接对外销售药品、出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药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用药安全,海南省药监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开展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这次行动设立了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药监局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电话:66786964),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这次行动整顿的范围:一是全省所有无证行医的药店;二是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含各级医院,专科医院、保健院、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室(所、站)。重点是各种对外承包的门诊部、诊所。整顿工作从2002年5月开始,共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两个梯次(药店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配制制剂、直接对外销售药品)进行。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在全省统一部署下,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各市、县药监部门组织辖区内的药店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我整改。6月1~15日,在全省统一部署下,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按照整顿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第二阶段(面上检查阶段):6月上旬,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的药店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月中旬,各市、县药监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第三阶段(重点检查阶段):6月下旬,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全省各地的药店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并坚决追究工作失职、导致整顿不力存在严重问题主管单位的领导责任。7月1~20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整顿不力的要追究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四阶段(总结报告阶段):时间为2002年6月底和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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